114-1 短修申請注意事項及表單下載
短修規定:
1. 學士班一至三年級學生短修後,總修課學分數不得低於10學分。(≧10學分)
2. 四年級學生短修後,總修課學分數不得低於2學分。(≧2學分)
3. 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數低於8學分(含)者,不得辦理期中棄選,故大四及延畢同學如修課不足9學分,均不得辦理期中棄選。
4. 碩博士班學生短修後,總修課學分數可為0學分。
5. 填妥申請單,並攜帶"歷年"成績單正本,至系辦申請
※累計學期平均成績未達80分者,不得短修
※申請資料不齊全,恕不受理
※系辦外會提供申請單供各位領取
6 .於申請期限內送達教學組辦理(申請單上標有申請起迄日期)
教學組處理方式:
教學組受理後約2小時之內開放修課上限,同學須自行上網進行選課;同學選課時須注意所選學分數須 ≦ 修改後之修課上限
表單下載連結(點選右側連結):短修申請單
教務處公告:教務處公告連結
【欲申請者,請務必攜帶歷年成績單正本】
【欲申請者,請務必攜帶歷年成績單正本】
【欲申請者,請務必攜帶歷年成績單正本】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