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 超修申請注意事項及表單下載
超修規定:
1. 學士班學生含超修學分數,總修課學分數不得超過31學分。(≦31學分)
2. 碩、博士班學生含超修學分數,總修課學分數不得超過26學分。(≦26學分)
3. 填妥申請單,並攜帶"上學期"成績單正本,至系辦申請
※前一學期平均成績未達65分者,不得超修
※申請資料不齊全,恕不受理
※系辦外會提供申請單供各位領取
4.於申請期限內送達教學組辦理(申請單上標有申請起迄日期)
教學組處理方式:
教學組受理後約2小時之內開放修課上限,同學須自行上網進行選課;同學選課時須注意所選學分數須 ≦ 修改後之修課上限
表單下載連結(點選右側連結):超修申請單
教務處公告:教務處公告連結
【欲申請者,請務必攜帶上學期成績單正本】
【欲申請者,請務必攜帶上學期成績單正本】
【欲申請者,請務必攜帶上學期成績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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