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農業部漁業署>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職務列等:424至520薪點,月支報酬57,240元至70,200元>
正取:1> 備取:2>
有效期間:113/08/22~113/09/10>
資格條件:
1.具有下列學經歷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2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3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6年以上者。
2.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如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需滿10年以上人員。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第1項各款或擬任職務適用之法律所訂不得聘任用之情事。
4.工作項目涉及推動國際漁業勞動合作事宜,另具下列經驗及能力者尤佳:
(1)曾就讀勞工、社會、法律、政治、外語文、漁業、生命科學相關科系,並取得學位。
(2)具有英語溝通協調及表達能力。
(3)具有公文撰寫及基本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工作項目:
1.統籌訂定與推動漁業勞動發展及勞動條件檢查相關方案計畫。
2.統籌訂定與推動國際漁業勞動合作相關方案計畫。
3.統籌辦理漁業勞動案件行政處分及救濟。
4.統籌管理勞動檢查員之差勤、績效評估業務。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農業部漁業署(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8樓)
聯絡E-Mail:liwen0224@ms1.fa.gov.tw
聯絡方式:
1.本職缺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資格條件符合且有意應徵者請於113年9月1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進行「履歷填寫」(須填寫自傳)並確認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履歷調閱授權同意。
2.請將下列資料依序彙整成PDF檔上傳至應徵系統中:(1)學歷證書(國外學歷證書應另檢附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2)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3)職務規定資格條件證明文件影本、(4)各項證書或證明影本(如採購證照、英檢、身心障礙證明、退伍證明等,無則免附)【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經查明屬實,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作業或經本署通知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而未依限補正者,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
4.經書面審查符合應徵資格者,擇優通知甄試(測驗、面試),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核定之翌日起5個月;若甄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資格不合或通知約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5.筆試測驗範圍:(1)英語測驗及(2)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綜合命題,計畫內容可自本署網站(https://www.fa.gov.tw/index.php)/便民服務/Rights for Foreign Crews查閱下載。
6.注意事項:業務需配合至國內外出差及至漁船實地檢查(實地檢查工作需由岸邊跨越至漁船、及漁船與漁船間跨越至檢查船上做實地檢查,並需高低攀爬狹窄階梯,請應徵者自行評估)。
7.本職缺單位:漁業人力組,業務科聯絡人:鍾小姐/吳小姐,聯絡電話:(07)823-9758/(07)823-9757。
8.人事室聯絡人:賴小姐,聯絡電話:(02)-2383-5669。